用工单位可以以旷工为理由将员工退回劳务公司吗?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在现在的用工单位工作。最近因为家里有些突发情况,没来得及请假就没去上班,用工单位说我旷工,要把我退回劳务公司。我想知道,用工单位真的能以旷工为理由把我退回劳务公司吗?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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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用工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将员工退回劳务公司,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旷工指的是劳动者在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缺勤的行为。而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重新安排工作的行为。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是指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及旷工可以退回。 但是,如果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那么当劳动者旷工达到一定程度时,用工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将劳动者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接到退回通知后,也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用工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退回劳务公司,关键在于其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且明确规定了旷工的处理方式。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随意退回劳动者可能构成违法退回,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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