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量低是否可以开除?


在讨论员工产量低能否开除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开除员工在法律上的性质,开除员工实际上就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我国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员工仅仅是产量低,并不符合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依据产量低开除员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员工产量低,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比如,公司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产量标准,并且这些标准是合理的、公开的,员工知晓的。同时,要有客观的考核记录来证明员工的产量确实低于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就随意以产量低为由开除员工,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