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吗?

我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里面没明确补偿金数额。我想知道,竞业限制补偿金能不能我和公司另外再约定呢?这方面法律是咋规定的,另外约定有没有啥限制条件,我就怕到时候约定了也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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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竞业限制,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竞业限制补偿金,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过,如果双方另行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是有效的。比如,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高于法定标准,或者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有特别约定,都是可以的。但要是约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明显不合理,导致劳动者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那么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按照法定标准获得补偿。所以,在另行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双方都要谨慎考虑,确保约定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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