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后能一人卖房吗
我和配偶之前有套共同房产,只登记了他的名字,现在我们离婚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自己一个人就把房子卖掉?我不太清楚这方面法律规定,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到底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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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后能否一人卖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房产在离婚时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明确归登记方个人所有,那么登记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单独卖房的。依据《民法典》规定,财产所有人对个人财产有处分权。 其次,如果离婚时没有对房产归属进行明确划分,或者判定房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那么仅登记一方是不能单独卖房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多种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即不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擅自处分共同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法院会予以支持。 总之,关键在于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认定以及买房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 相关概念: 无权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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