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是否可以由劳动者和公司双方约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加班费基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由劳动者和公司双方进行约定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加班费基数的概念。加班费基数就是用来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数额标准。比如,平时加班的加班费是按照这个基数的1.5倍来算,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是按照2倍来算,法定休假日加班则是按照3倍来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基数约定问题,但各地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就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会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但各地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总之,劳动者和公司约定加班费基数是可行的,但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