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交的购房定金能退吗?
我和配偶在离婚前一起看中一套房子,交了购房定金。现在我们要离婚了,不想要那套房子了,想知道之前交的购房定金能不能退啊?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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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前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定金的法律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同时,该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在离婚前交了定金,但后来由于自身不想购买该房屋等主观因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购房者是无权要求退还定金的。这是因为购房者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比如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购房者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是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因为此时是收受定金的开发商一方不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 另外,如果是出现了一些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比如政策的重大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根据公平原则,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过错,不能让购房者一方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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