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不想要了是否能退回去?


在法律层面,拆迁房不想要了能否退回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拆迁房的性质。拆迁房是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城市建设等原因,对居民原有房屋进行征收后,给予居民的一种补偿安置用房。通常居民与拆迁方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是书面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想要退回拆迁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拆迁方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拆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拆迁房,并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能够就退回拆迁房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是可以退回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双方自愿协商,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被拆迁人单方面想要退回拆迁房,这可能会构成违约。按照《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所以,在决定是否退回拆迁房之前,一定要仔细考虑清楚,并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