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给我缴纳了社保,但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和公司有纠纷,想确定劳动关系。想问下,缴纳社保这个事能不能当作认定我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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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但不能仅凭社保就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社保缴纳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凭证之一。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社保挂靠。社保挂靠是指个人为了享受社保待遇,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将社保关系挂靠在某个单位名下,但实际上该个人与挂靠单位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社保缴纳记录,但并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即使没有社保缴纳记录,也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其他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足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事实,同样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社保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参考,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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