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记录能否作为劳动纠纷证据?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我手里有一些工作记录,比如日常的工作日报、项目进度记录等。我想知道这些工作记录能不能在劳动纠纷里当作证据来用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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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中,工作记录是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首先,我们要明白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劳动纠纷里,证据可以帮助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工作记录通常属于书证或者电子数据的范畴。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工作记录要作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真实性,也就是说记录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是伪造的。二是要有关联性,即工作记录要和劳动纠纷的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够对案件中的争议点起到证明作用。三是要有合法性,获取工作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 例如,如果工作记录能证明你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成果等,而这些内容又与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作业绩等劳动纠纷的争议点相关,那么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为证据。但如果工作记录模糊不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或者与案件争议点无关,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将其作为有效证据。总之,工作记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纠纷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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