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逼做不下去辞职可以获得赔偿吗?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被逼做不下去而辞职是否可以获得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被迫辞职”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让劳动者没办法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下去,不得不选择辞职。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工人是因为上述这些法定情形而“被迫辞职”,那么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工人不能证明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被迫辞职,只是单纯说自己被领导逼得做不下去,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那么要求赔偿可能就比较困难。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记录、未缴纳社保的证明、不合理安排工作的通知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