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抵押权优先受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务,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抵押权优先受偿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又包括哪些。我很担心自己在这方面因为不了解规定而遭受损失,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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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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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基本前提。 在优先受偿的范围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表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 同时,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清偿顺序:(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在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保障了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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