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单位雇佣个人劳务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单位雇佣个人劳务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它和劳动关系有所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调整,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来规范。 当单位雇佣个人提供劳务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来明确劳务内容、报酬支付、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 在责任承担方面,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例如,单位雇佣的个人在执行劳务工作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客户的物品,那么单位需要先对客户进行赔偿,之后如果该个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以向其追偿。 要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个人在工作中没有按照单位的安全要求操作,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而单位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个人受伤的损失。 此外,在劳务报酬方面,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个人支付报酬。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个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单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总之,单位和个人在劳务关系中都要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