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该补偿多少?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说经营不善要辞退我。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辞退员工的话,应该给我多少补偿呢?我在这公司干了挺长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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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时,涉及到的补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给予员工的一笔钱,用于弥补员工因为失去这份工作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如果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辞退员工符合上述经济性裁员的规定,那么就要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那么公司应支付三个月半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工作了两年零七个月,就应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外,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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