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员工有哪些赔偿?
我所在的分公司要注销了,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想知道分公司注销后,员工能得到怎样的赔偿?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我在这工作好几年了,很关心能拿到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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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对于员工的赔偿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简单来说,当分公司注销,意味着其无法继续履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分公司注销属于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情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分公司工作了 3 年零 8 个月,月平均工资是 5000 元,那么经济补偿就是 4 个月的工资,即 4×5000 = 20000 元。若工作了 1 年零 2 个月,月平均工资 6000 元,经济补偿则是 1.5 个月工资,即 1.5×6000 = 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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