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司法解释中虚假宣传该如何赔偿?


在商品房交易中,如果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赔偿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具体确定了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签订购房合同产生了重要影响,那么这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违反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若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视为要约的宣传内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虚假广告导致购房者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若实际损失能够准确计算出来,开发商应根据实际损失予以赔付;要是实际损失不易评估,那就以侵权方(也就是开发商)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为准来赔偿。 另外,如果开发商在虚假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赔偿金额低于500元,则应补足至500元。要是欺诈行为情节严重,达到诈骗罪的标准,开发商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违约赔偿有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则,就依照合同规定来;如果没有相关明文规定,像逾期支付房款,应按未付购房总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赔偿;逾期交房,则根据逾期交房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赔偿。 相关概念: 要约邀请:简单说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常见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等,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就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商品房宣传符合一定条件时就会被视为要约。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