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公司没跟我签劳动合同,但我一直在正常上班干活。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啊?认定的标准到底是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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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双方有这种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但没签合同。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就是说,单位得是合法注册能用人的,劳动者得是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比如单位得有营业执照,劳动者得年满十六周岁。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意味着劳动者要遵守单位的规定,按单位要求工作,单位要给劳动者发工资。比如劳动者得按时上下班,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单位按月给发工资。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劳动者干的活是单位业务的一部分。比如在一家餐厅工作,服务员提供的服务就是餐厅业务的一部分。 该通知第二条还规定了一些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如果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这些凭证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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