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和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有人说可能会遇到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它们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哪些差别,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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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和不予受理是诉讼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比如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但起诉状中没有明确李四的身份信息,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就可能不予受理。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作出的,也就是已经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例如王五起诉赵六要求偿还借款,但王五无法提供有效的借款凭证,经过审理后,法院就可能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 其次,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基于实体法的规定,也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法律后果不同。不予受理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再次起诉。还是以张三起诉李四为例,张三补充了李四的身份信息后,就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当事人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比如王五在没有新的借款凭证等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赵六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可能就不再受理。 最后,表现形式不同。不予受理是用裁定的方式作出,而驳回诉讼请求是用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主要解决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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