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也没太搞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现在债务人好像有点还不上钱的迹象,我心里挺慌的。我就想知道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到底有啥区别,我这种情况要是出问题了,自己要承担啥样的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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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法律上存在着显著区别。 首先,二者的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通过打官司、强制执行等手段,实在没办法从债务人那拿到钱了,才能找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而连带保证则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不用先去折腾债务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二者的设立方式也有差异。一般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一种倾向。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保证人而言,一般保证的风险相对较小,而连带保证的风险较大。所以在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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