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一个建筑公司和几个零散的工人签订短期的劳务合同,这里就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之间,一般是雇主和雇员,像家庭请保姆,就是典型的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规范和要求。 其次,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比如雇员要按照雇主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工作。 再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例如,某公司雇佣临时搬运工搬运货物,搬运工不小心损坏了客户的物品,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若搬运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可向其追偿。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比如,雇主雇佣司机开车送货,司机因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雇主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和司机需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两者的稳定性也有差异。劳务关系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通常是为了完成某一项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建立的。例如,某单位为举办一次活动,临时雇佣一批礼仪人员,活动结束,劳务关系也就终止。而雇佣关系相对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持续性,雇员可能会长期在雇主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