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备考二建,学到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像,不太能分清。比如在实际的工程案例里,什么时候适用质押,什么时候适用留置呢?想知道这两者具体有哪些区别,好让我能理解和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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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是《民法典》物权编中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把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修理乙的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该汽车。 其次,设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也就是说双方要通过合同来确定质押关系。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基于质押合同而占有。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该动产。 最后,标的物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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