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留置财产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财产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即出质人和质权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设立质押关系。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李四,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关系成立。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手表。 在占有财产的原因上,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出质人的交付,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丙为丁保管一批货物,丁不支付保管费,丙就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该货物并可以行使留置权。 在担保范围上,质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在权利行使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在与出质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实现质权。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