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抵押、质押和留置这几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义务方面,它们各自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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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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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财产占有方面,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保管;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押物由质权人保管;留置的财产则是债权人基于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从设立方式来说,抵押和质押都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来设立,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和基本规则;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相关内容;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条件。 在实现方式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则可以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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