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诉讼知识时,看到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在适用范围、程序流程、代表条件等方面,这两种诉讼到底存在哪些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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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人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代表人诉讼的两种类型,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特定主体(如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代表投资者进行诉讼。 在适用范围方面,普通代表人诉讼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人数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的群体性纠纷,例如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从诉讼程序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推选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投资者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未明确表示退出,就视为同意参加诉讼,这种默示加入的方式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和难度。 在诉讼后果方面,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及默示加入的投资者都具有约束力,能更广泛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总的来说,普通代表人诉讼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推选和意思自治,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更侧重于借助特定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公益属性,高效、便捷地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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