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房子而离婚会怎么判?


在法律上,并没有“为了抢房子离婚”这样专门的判定方式,离婚纠纷中关于房产的分割主要依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这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仍归该方所有。例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离婚,这套房还是男方的。 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了房,离婚时双方先商量怎么分,如果商量不好,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男方,但男方要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为了抢房子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