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否允许要求职工做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原本工作内容很明确,但最近老板总是安排我做一些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我不想做又怕得罪老板。我想知道从劳动法角度看,公司有没有权利这样要求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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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要求职工从事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这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安排工作。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临时调整工作内容,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在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内容的情况下,职工可能需要承担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要求职工从事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职工有权拒绝。因为这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职工因此遭受损失,比如额外的劳动付出没有得到相应报酬等,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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