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优先承租权是否无需报价,为什么?

我在租房合同到期后,房东要重新出租房子,我有优先承租权。但房东说我得和其他租客一起报价竞争,可我觉得既然有优先承租权就不用报价。我想了解下,优先承租权到底需不需要报价,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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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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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指的是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租赁物享有优先于其他人继续承租的权利。这里的“同等条件”是理解是否需要报价的关键。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同等条件”一般包含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内容。这意味着原承租人要想行使优先承租权,就需要在这些关键条件上与其他潜在承租人处于相同的水平。 关于是否需要报价,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东在重新出租房屋时,已经明确了租金等核心条件,原承租人只要表示愿意以这些条件继续承租,就可以行使优先承租权,此时可能不需要额外报价。因为原承租人是在接受既定的“同等条件”。 然而,如果房东没有明确具体的出租条件,而是采用竞争报价的方式来确定新的承租人,那么原承租人就需要参与报价。只有通过报价,原承租人才能展示出自己愿意在“同等条件”下继续承租,从而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否则,不参与报价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在当前报价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机会。 所以,优先承租权并非绝对无需报价。在房东明确条件时,原承租人接受即可行使权利;在房东未明确条件而采用报价竞争时,原承租人则需要参与报价以满足“同等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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