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居住权人需要签字吗?
我有一套房子打算卖了,但是之前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我不太清楚在卖房的时候,需不需要居住权人签字同意。要是不签的话,这房子还能不能顺利卖出去,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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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卖房时居住权人是否需要签字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项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期限内,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居住和使用权利。 那么卖房时居住权人是否需要签字呢?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表明居住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包括出售。居住权的存在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买卖交易,所以通常不需要居住权人签字同意。 然而,虽然不需要居住权人签字,但房屋所有权人在卖房时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依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所有权人应如实向买受人告知房屋上存在居住权的情况。因为居住权的存在会对房屋的使用和价值产生一定影响,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后续可能会引发纠纷,所有权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买受人而言,在购买房屋时也应当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主动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等权利负担。否则,即使购买了房屋,也可能因为居住权的存在而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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