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得癌症请假有什么规定?


职工得癌症请假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医疗期和工资待遇等方面。首先来解释一下医疗期,它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是法律赋予患病职工的一个权益保护期,在这个期间内,单位不能随意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来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对于癌症这种重大疾病,职工可享受较长的医疗期。此外,在医疗期内,职工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职工在癌症请假治疗期间,单位还是要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工资的,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如果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总之,职工得癌症请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权益,职工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