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部门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会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公司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懂啥算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也不知道司法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处理。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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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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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一个重要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俗来讲,是指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下去了。比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主观意愿下的经营策略调整等情况。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首先要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要是协商不成,还得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严格审查是否真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会从变化的客观性、不可预见性、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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