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首付怎么计算?


在离婚时,房屋首付的计算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一方的财产。 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首付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支付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购买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也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部分也应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但如果有明确的约定表明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约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