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该如何补偿?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好几年了,最近才发现单位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保。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怎么给我补偿,我又该通过什么途径去争取这些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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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相应补偿。首先是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是补缴社保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单位有义务为员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 如果员工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遭受了其他损失,例如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自行承担了医疗费用,员工还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这部分实际损失。员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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