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得工伤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退休后遭受工伤,赔偿标准需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正常情况下,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有些地区存在特殊规定,比如如果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比如骨折治疗中使用符合规定的药物、进行必要的检查等费用。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是住院期间。这是对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吃饭费用的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交通食宿: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是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比如去外地更好的医院治疗产生的路费、住宿费等,法律依据同样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 康复治疗: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像骨折后的康复训练就属于此列。 辅助器具:各省、直辖市有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可获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护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如果造成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1 - 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不同,例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还有伤残津贴(1 - 6级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 - 10级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 - 10级有,由用人单位支付)等。各地规定可能不同,需具体查询当地政策。 若不幸造成死亡,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