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支付?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较为复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认定。一般来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若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情况,通常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其他赔偿项目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而当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在具体赔偿项目和法律依据方面: - 若认定为工伤(符合特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还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即治疗和康复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受伤产生的必要支出;若伤害导致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相关概念: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笔费用,用于对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就业安置补偿 。 -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伤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给予的一种长期性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