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教师工伤误工费如何赔偿?

我是一名教师,在工作中受了工伤,因为养伤耽误了不少工作时间,这期间肯定会影响收入。我想知道教师工伤的误工费该怎么赔偿,赔偿的标准和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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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工伤赔偿里并没有“误工费”这一标准术语,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指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这个期间,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于教师而言,“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是指教师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按月发放的固定收入部分。不过,一些临时性的、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奖金等可能不包含在内。 赔偿流程一般如下:第一步是进行工伤认定。教师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教师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步,在工伤认定之后,如果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长,一般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教师在停工留薪期内,只需要安心治疗和休养,单位会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支付不符合规定,教师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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