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该如何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的处理方式有多种情况。 如果劳动者找到了新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后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起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要是劳动者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既可以自己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像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也可以选择不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而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比如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参保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待遇。续缴时必须补缴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支付。而且失业人员补缴期医疗保险费时(含首次参保未领IC卡人员),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的医疗待遇同样不予支付。参保的失业人员死亡,即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如有结余则并入统筹基金,不予返还个人。 相关概念: 统筹基金: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所形成的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面向城乡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城乡居民看病就医问题,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参保居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