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期一年该如何界定?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听说劳动仲裁时效期是一年。但我不太清楚这个一年的时间到底是怎么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又到什么时候截止呢?我怕错过了时间就没办法维护自己权益了,所以想了解下这个时效期一年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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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期一年的界定是劳动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简单来说,它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有效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仲裁委员会可能就不会受理您的申请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您已经明确了解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按照常理您应该能够察觉到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公司拖欠您工资,从应发工资日您就知道工资没发,这时就可以认为您知道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时效会出现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您向公司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那么仲裁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中止则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您因为生病住院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那么在您病好后,仲裁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您在职期间公司拖欠工资,您随时可以申请仲裁。但一旦您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在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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