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质押、抵押和留置?


质押、抵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情况,以下为您详细区分。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李四作为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王五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贷款,房子不交给银行占有,但如果王五不还钱,银行有权处置房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修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占有的转移来看,质押需要转移占有,抵押不需要转移占有,而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从设立的条件来说,质押和抵押通常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留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适用范围上,质押适用于动产和权利,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