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怎样才能取得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挺长时间了,最近打算主动辞职,但又觉得自己这些年为公司付出不少,想知道有没有办法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还能拿到补偿,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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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主动辞职意味着是劳动者自愿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主要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的一种经济帮助。 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说,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单位却不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例如,单位经常拖欠工资或者少发工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比如,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超时加班且没有相应补偿。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因为上述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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