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会因出勤天数扣除吗?


在探讨基本工资是否会因出勤天数扣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得明确基本工资的概念。基本工资是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相较于工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这部分工资主要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所说的克扣,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随意以出勤天数为由扣除基本工资,且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那就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出勤天数对工资进行合理调整的。例如,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的计算方式,其中包含根据出勤天数来核算基本工资时,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出勤和工资的关系有明确规定,并且该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规章制度根据出勤天数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也是被允许的。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请了事假,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并支付工资。因为事假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就无需支付这期间的工资。但这里扣除的应该是事假期间对应的工资部分,而不是随意扣除基本工资。 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说明即使用人单位要扣除工资,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标准。 所以,基本工资是否会因为出勤天数扣除,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如劳动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依据就随意扣除基本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