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竞业限制的诉求是否合理?
我之前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我不想遵守了。想问问要是我向法院提出不履行竞业限制的诉求,这样合理吗?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也担心公司会追究我的责任,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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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关于不履行竞业限制的诉求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竞业限制是什么。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是有权利提出不履行竞业限制的诉求的。因为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却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经济补偿,劳动者却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不履行竞业限制的诉求通常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所以,劳动者在考虑不履行竞业限制时,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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