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让写离职去转另一个同品牌公司是否合理合法?
我所在的公司要注销了,老板让我写离职申请,然后去另一个同品牌的公司上班。我有点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损,也不清楚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想知道我应不应该写这个离职申请,以及公司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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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写离职申请再转到另一个同品牌公司,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从劳动关系方面来说,当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写了离职申请,就意味着主动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强调的是员工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旦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原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依法终止。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注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原公司本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写了离职申请,就可能被认定为主动离职,从而失去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另外,员工转到另一个同品牌公司后,工作年限的计算也可能会受到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是因为原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如果员工先写了离职申请,在证明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 综上所述,公司要求员工写离职申请再转到另一个同品牌公司的做法存在损害员工权益的可能性。员工有权拒绝写离职申请,并要求原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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