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做工伤鉴定,和公司达成的协议赔偿是否有效?


在没有做工伤鉴定的情况下,和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协议的有效性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协议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就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基础。 然而,工伤赔偿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赔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比如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应得的赔偿数额,劳动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没有做工伤鉴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伤情和应得赔偿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而签订了明显不合理的赔偿协议,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此外,工伤认定和鉴定是确定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即使签订了赔偿协议,劳动者仍然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如果经过鉴定,赔偿协议的内容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撤销该协议,并按照法定标准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