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工?
我公司有用劳务派遣工,在计算残疾人保障金时,不清楚这部分劳务派遣工要不要算进去。不知道法律上对于残疾人保障金所涵盖的人员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劳务派遣工是否在其中呢?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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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这意味着,在计算残疾人保障金时,劳务派遣工是算在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里的。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这部分劳务派遣工不计入其在职职工人数来计算残疾人保障金。例如,A公司将员工派遣到B公司工作,那么在计算残疾人保障金时,这些员工应算入A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而不算入B公司的。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合理确定各单位应承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义务。所以,残疾人保障金是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只是统计的主体是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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