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的绩效奖金是否不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
我是一家医院的职工,每月除了基本工资,还有绩效奖金。但医院在给我们缴纳社保时,只按照基本工资来算,绩效奖金不算进去。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绩效奖金到底应不应该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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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医院职工的绩效奖金应当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社会保险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它一般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就包含了各种奖金、津贴等。 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绩效奖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所以,医院仅以基本工资作为社保缴纳基数,而不将绩效奖金纳入,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有权要求医院按照包含绩效奖金在内的实际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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