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是否合法?
我最近去收房,结果开发商那边说要先交物业费才能给我钥匙。我就很疑惑,我都还没拿到房子呢,怎么就要先交物业费。我想知道他们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要是不合法,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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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 首先,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购房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住建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在收房环节,开发商不能把交物业费作为给钥匙的前提。 其次,从物业服务合同角度来说,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应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收房时就得先交物业费。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对预缴物业费无特别约定,买受人收房时无需先行缴纳物业费,开发商以此拒绝交房造成买受人迟延收房的,应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能因为业主没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这种行为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属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服务的情况。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先直接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交涉,明确指出其行为不合法。要是协商不成,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 相关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住建部、工商总局制定的,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标准合同文本,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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