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给走还要上七天班是否合法?
我在试用期想离职,可公司说不给走,还要求我再上七天班。我不明白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就想尽快离职,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处理,所以来问问这种情况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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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不给走还要上七天班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试用期则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天告知单位,就拥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要单位的批准。 所以,如果公司以不给走为由,要求你再上七天班,这种做法很可能是不合法的。当你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要离职,这三天的时间是法定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期,一旦这三天期满,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合法解除。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强制你继续工作超出法定通知期的时间。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里,有关于试用期离职的其他合法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但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约定也不能违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合同这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如果单位坚持让你再上七天班,你可以先和单位友好协商,说明法律规定。要是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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