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仲裁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可行?


在职仲裁双倍工资差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 首先,“双倍工资差额”这个概念需要明确。很多人误以为双倍工资就是工资数额简单的两倍,其实双倍工资是基于劳动者每月实际领取工资数额的双倍,且要扣减已发放的工资,通常是在已领取工资基础上索赔另一半工资,计算时要依据实际支付工资来精确计算,实际发放工资包含提成奖金等各项收入,不能仅以最低工资为标准。 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等违法情形,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例如,若员工入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单位一直未与其签劳动合同,员工就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一是存在劳动合同替代性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具备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像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工作部门、地点、聘用期限等,这种情况一般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二是受仲裁时效约束,双倍工资差额系惩罚性赔偿,主流观点有时效按月计算和整体计算两种,如果员工入职单位超过两年,通常不支持全部二倍工资。三是若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是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两倍工资,但需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关于在职仲裁的操作,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签署劳动合同以及未能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而申请仲裁,可以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提交一份离职声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入职以来至提出仲裁请求之日止尚未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且因单位违法,员工还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