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员工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员工试用期工资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像合同、物权、人格权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直接涉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内容。而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它对试用期工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有三个要点需要注意。其一,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的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不能比这个标准还低。其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说,假设劳动合同里约定转正后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就不能低于5000×80% = 4000元。其三,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地区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底线,试用期工资同样不能突破这个底线。 举个例子,小张在A市一家公司试用期工作,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3500元,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而A市最低工资标准是2200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小张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4000元的80%,也就是3200元。同时,也不能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3500元以及A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所以,小张试用期工资至少应为3500元。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