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时甲方要求试用期3个月后签外包合同,这种做法合理吗?
我在签劳动合同时,甲方提出试用期3个月,之后要签外包合同。我不太清楚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以及对我后续工作和权益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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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时甲方要求试用期3个月后签外包合同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角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仅从试用期时长来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符合相应标准,约定3个月试用期本身可能是合法的。 其次,关于之后签外包合同。如果甲方(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行政审批注册手续,并且已经与员工签署合法有效的外包服务协议,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忠实地、实事求是地遵守以及履行外包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那么这种做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劳动者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幌子,实际是为了之后将劳动者转为外包员工以规避自身责任、降低用工成本等,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做法就是不合理且可能违法的。 最后,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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