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拉低平均工资后再赔偿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被公司安排待岗,之后发现待岗期间工资很低,拉低了平均工资。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按拉低后的平均工资算赔偿金额。我想知道公司这种待岗拉低平均工资再赔偿的做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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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待岗拉低平均工资再赔偿这种情况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平均工资”和“待岗”这两个概念。平均工资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工资收入的平均数,在计算经济补偿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待岗则是指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安排劳动者暂时停止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待岗来拉低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以此减少经济补偿的支付,这种行为很可能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待岗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企业经营困难等,并且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了待岗工资,那么这种情况下计算出的平均工资用于赔偿可能是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以,判断待岗拉低平均工资再赔偿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待岗的原因以及待岗工资的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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